全縣各餐飲服務經營者: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餐飲行業關乎市民身體健康與城市生活品質。為進一步規範餐飲服務經營行為,抵製濫用食品添加劑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提升我縣餐飲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現向全縣餐飲服務經營者發出如下倡議:
一、原料與加工公開透明
主動公開餐飲原料信息,包括食材來源、供應商資質等,讓消費者吃得放心。詳細公示加工製作方式,通過明廚亮灶、電子顯示屏或菜單標注等形式,展現食品製作全過程,接受公眾監督。
二、食品添加劑減量使用
遵循“適量使用、精準控製”原則,減少食品添加劑使用。優先采用天然食材調味,以傳統烹飪技藝提升菜品風味,摒棄過度依賴添加劑的做法。嚴格依照國家標準添加,不超範圍、不超劑量使用,確保食品安全與品質並重。
三、堅決抵製非法添加
嚴守法律底線,杜絕使用非食用物質。不采購、不儲存、不使用來源不明或無標識的添加劑及其他化學物質,以誠信經營守護餐飲行業淨土。加強員工培訓,提高法律意識與職業道德,讓每一位員工成為食品安全守護者。
四、非法添加的法律責任
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輕則緻病,重則緻命!非法添加者將面臨法律法規的嚴懲!
行政處罰方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責任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讓我們攜手共進,知法守法,以實際行動提升餐飲服務水平,為市民打造安全、健康、放心的餐飲消費環境,共同守護市民的食品安全防線,助力我縣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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