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诈骗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分别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林某桂、许某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和二千元,对作案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口罩紧缺、需求量大,被告人林某桂、许某燕产生了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意,遂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谎称出售口罩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并在收到货款后拉黑对方。林某桂、许某燕诈骗金额分别为2.5万元、3600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后,被告人均已通过家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桂、许某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桂、许某燕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依法应从严从重处罚。并根据2位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两宗案件的审结,体现了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下一步,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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